• 058964173/2023-052163
  •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
  • 北林区政府办公室
  • 2023-12-26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号:BLYA-ZT-01

应急预案版本号:[2023]第一版

北林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绥化市北林区应急管理局

修订日期:2023年11月30日

颁布日期:2023年12月30日

目录

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3

1.4分类分级4

1.5预案体系5

1.6工作原则5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8

2.1领导机构8

2.2办事机构8

2.3工作机构8

2.4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11

2.5专家组11

2.6各机构及其成员的职责12

3预防与预警机制15

3.1信息监测与报告15

3.2预警预防行动19

3.3应急准备措施21

3.4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22

3.5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程序22

3.6分级响应的启动条件22

3.7响应措施与终止程序23

4应急处置26

4.1突发事件分级标准26

4.2信息报告26

4.3先期处置26

4.4指挥与协27

4.5力量部署28

4.6应急联动29

4.7信息发布29

4.8应急结束29

5后期处置30

5.1善后处置30

5.2社会救助31

5.3保险31

5.4调查与评估31

5.5恢复重建32

6应急保障32

6.1通信保障33

6.2救援队伍33

6.3交通运输34

6.4医疗卫生34

6.5应急物资34

6.6应急经费35

6.7社会动员35

6.8治安管控和保障36

6.9科技支撑36

6.10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保障37

6.11奖励与责任37

7监督管理38

7.1应急预案演练38

7.2宣教培训38

7.3预案更新39

7.4预案解释39

7.5生效时间39

8附则40

9附录40

附件42

附件243

附件344

附件445

附件546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分级负责、联动处置、专群结合、资源整合、征用补偿、及时处置、责权一致的原则,全面提升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控制和处置本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对本区涉及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防、处置的组织、信息、物资以及各类资源进行整合,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科学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的对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突发事件可能给经济建设和公众生命财产带来的危害,促进全区社会稳定发展,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区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森林防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信访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防洪条例》

《黑龙江省气象条例》

《黑龙江省森林条例》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绥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指导全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4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

定义: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能源供应中断事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事故、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踩踏事件、溺水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事件、动物疫情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病原微生物和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事件、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影响的范围,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5预案体系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类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报区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单个或多个部门协同的工作方案,由权责部门牵头起草,区级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后颁布实施。

1.6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6.2预防为主。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准备、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习;加强公共安全和科学研究,学习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不断提升应急队伍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水平。

1.6.3快速反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1.6.4依法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按照标准程序编制、评审、修订、发布、实施应急预案。

1.6.5分级负责。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除本区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事件由发生地乡镇负责组织处置,跨乡镇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1.6.6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推行统一接警、分级分类处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各乡镇之间、单位之间、警民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动员和发挥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6.7专群结合。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引进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1.6.8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发挥各应急专门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

1.6.9征用补偿。处置突发事件需临时征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并给予补偿;不能返还或财产损毁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1.6.10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集中力量,迅速处置,把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发展。

1.6.11权责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行政领导正职为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暂无正职领导的以主持工作的副职为第一责任人)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况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为落实机构改革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全面提升我区应急救援指挥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作为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办事机构。区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并设1名专职副主任。

2.3工作机构

区突发新闻事件发布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新闻事件发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

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负责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

区教育应急指挥部,负责学校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

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分局。

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

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区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旅游行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文体旅游局。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

区低温凝冻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低温雨雪凝冻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配合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可能发生或发生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时,决定启动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根据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的紧急请求,协助开展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变化、处置情况,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驻北林区武警部队及相邻县请求支援和帮助;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危险化学物品、烟花爆竹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配合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开展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乡镇、有关部门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事态变化情况,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林草局、驻北林区武警部队及外县(市)协调支援和帮助,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林草局。

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

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绥化市郊区供电分公司。

区石油供应中断应急指挥部,负责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商业局。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金融办)。

2.4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

各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信息上报,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人员由各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应急指挥机构任命。

2.5专家组

区总指挥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6各机构及其成员的职责

2.6.1区总指挥部职责

区总指挥部作为我区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分析全区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联动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其他的副区长担任,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区林草局、区生态环境局、人武部、区气象局、绥化市郊区供电分公司、移动绥化北林分公司、联通绥化北林分公司、电信绥化北林分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总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6.2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并设1名专职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区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区总指挥部的决定;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统一接警,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区总指挥部;执行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总指挥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的决定;向市总指挥部报告我区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全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综合预防、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工作;适时修订完善本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6.3区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机构职责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机构(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机构)或专项应急指挥部,为全区专项应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在区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专项应急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在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下,具体负责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区总指挥部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6.4区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职责

按照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区专项应急机构设置相应的区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区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设在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区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按照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各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6.5应急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区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区总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区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

2.6.6各乡镇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开展先期处置,并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2.6.7各专门指挥机构及办公室详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分析、早预测、早处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收集、报告对我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各类行业信息的采集、分析、预测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综合类信息一是由区总指挥部办公室收集;二是通过有关部门报送,综合类信息的分析、预测采用咨询方式进行。

3.1.1政府监测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要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迟报、漏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分别向区总指挥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总指挥部、省总指挥部报告。

3.1.2公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事件信息,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各乡镇在村(社区)委员会或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3.1.3信息处理

3.1.3.1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各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区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各乡镇应急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3.1.3.2区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各自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1.3.3事发地乡镇、区政府部门、事发单位、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有责任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和区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至区人民政府、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需报告区总指挥部的,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需报告市有关部门的,由区各相关部门报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上报。

3.1.3.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各级应急机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相关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3.1.3.5发生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应及时通报县外地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市总指挥部、省总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通知相关外县(市)人民政府;一般事件,由事发地乡镇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1.3.6发生涉外突发事件,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通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4信息监测与报告的内容

1、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

2、有关专项预案中涉及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信息;

3、突发事件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所有信息。

3.1.5信息监测与报告的责任主体、渠道和方式

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等单位是监测与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信息监测与报告的方式主要有电话、书面、计算机网络三种方式。信息监测与报告主要有以下三个渠道:

1、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要求进行报送,常规信息监测报告的对象、程序、时限等内容须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2、对有征兆性的时间或重要监控事件,由责任单位专项监测与报告,必要时,由区总指挥部、有关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咨询,提出咨询报告。

3、公众发现突发事件或事件征兆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突发事件接警机构报警,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突发事件接警机构,完善接警设施并向社会公布,现有的110、119、120、12350、12119等报警电话承担突发事件的接警职能,处警机构,按照应急响应的程序要求进行处置。

3.1.6信息监测与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3.1.6.1程序

常规信息:区信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草局、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是按照职责监测与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门,以上各主管部门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区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重要信息:突发事件预警、预测各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重点信息监控点,监测到突发事件发生征兆时,应立即对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建议,并将信息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区总指挥部,通报区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并按规定报告上级政府市总指挥部和主管部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部门必须随时将有关信息报区总指挥部办公室。

3.1.6.2时限

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乡镇,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区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1小时;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上报区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预警预防行动

预测、预警是指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应用科学手段判断事件演进速度、方向和规模,并按照预测结果做出预警的过程。

预警是指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应用科学手段判断事件演进速度、方向和规模,并按照预测结果做出预警的过程。

3.2.1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信息接警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判预测,达到预警程度的(重大信息预测预报按行业要求进行)报区总指挥部并提出预警建议;无法研判的综合信息,报总指挥部分析、预测,达到预警程度的,区总指挥部根据报告情况,决定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

3.2.2各相关责任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依据相关预案进入警戒状态并实施处置。

3.2.3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3.2.4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2.5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3.2.6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2.7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2.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3.2.9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2.10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3.2.11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方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3应急准备措施

各部门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建成应用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逐步实现预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应用过程中,建立起各种事件的评估、评价指标体系和专家库,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提供科学的依据。

3.3.1整合全区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区林草局、区气象局、绥化市郊区供电分公司、移动绥化分公司、联通绥化分公司、电信绥化分公司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维护管理。

3.3.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政令,应通过区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区应急信息系统,连接市、区、各乡镇三级应急机构和区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的互连互通、资源共享。

3.4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本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3.5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程序

3.5.1预警级别的发布

一般(Ⅳ级、蓝色)级别突发事件的发布由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区总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较大(Ⅲ级、黄色)级别突发事件的发布由区总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重大(Ⅱ级、橙色)级别突发事件的发布由区总指挥部报请市总指挥部批准或根据授权发布。

特别重大(级、红色)级别突发事件的发布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3.5.2预警发布程序

各乡镇及企事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进行风险分析,依据国家、省、市突发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3.5.3预警解除程序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6分级响应的启动条件

本预案与《绥化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有效衔接,本区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进行处置,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启动乡镇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发生较大的突发事件,启动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发生重大、特大的突发事件,须报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7响应措施与终止程序

3.7.1区总指挥部对突发事件的研究、判断、决策以及事态评估和应急决策。

一旦接到各乡镇和部门发出的或直接接到群众报警某地发生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后,区总指挥部应立即召集全体成员或相关人员、专家组进行研究、判断、决策以及事态评估和作出应急决策,根据作出的决定启动区级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应专项预案,区总指挥部应指派或授权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调配所需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示实施扩大响应,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3.7.2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总指挥部委派区级领导担任,副指挥由事发地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置综合协调组(通讯联络)、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舆论引导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的职责并开展工作。

3.7.3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执行区总指挥部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和工作开展的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指挥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区总指挥部报告;组织协调安保、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7.4一旦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时,各乡镇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参照区级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和指挥部各工作组的职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区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由区总指挥部向市总指挥部报告情况。

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在处置工作结束后,在1周内向区总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区总指挥部收到报告后1周内向市总指挥部报告。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乡镇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向省、市有关涉外部门紧急报告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及企事业单位现场指挥部向区总指挥部报告情况,经区总指挥部批准,由各乡镇及企事业单位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自动解散。

3.7.5全区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总指挥部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最大限度地公布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较大突发事件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向区总指挥部报告情况,并由区总指挥部向市总指挥部请示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总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自动解散。

较大突发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区总指挥部向市总指挥部报告,市总指挥部正式向新闻媒体宣布较大突发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区人民政府在较大突发事件发生2周内向市总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3.7.6当较大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区总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做出后,立即向市总指挥部请求支援并由市总指挥部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4应急处置

4.1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影响的范围,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4.2信息报告

区委宣传部负责及时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包括动员公告、事态发展等),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3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各乡镇、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以及协调工作。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总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乡镇政府要调动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4指挥与协调

4.4.1组织指挥。区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区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政府要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时,可根据需要设立涉外事务处置组。

4.4.2现场指挥。市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区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省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市、区级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前方指挥部的领导。前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协同联动。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区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5力量部署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置综合协调组(通讯联络)、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舆论引导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的职责并开展工作。

4.6应急联动

4.6.1为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各类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级别,制定完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实行分类分级指挥。

4.6.2各乡镇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形成各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所属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一级应急组织体系,本区域内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6.3对本区范围内跨区域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区总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同时启动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

4.6.4区总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行动的,在区总指挥部作出决定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协调省和市驻单位、驻绥化部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武警中队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5在市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区总指挥部做好与绥化市内其他县(市)相互支援、援助的协调工作。

4.7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人员安置。按照突发事件种类及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乡镇及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村(社区)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安置。

5.1.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突发事件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理(包括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对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5.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分发给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推荐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布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由区卫生健康局建立突发事件心理援助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5.3保险与补偿

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补偿)。

5.4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由事发地乡镇,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必要时组织各级专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给出合理化整改建议。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5恢复重建

事发地镇,责任单位应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上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省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需要国家援助的,由省政府提出请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组织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

6.1.2发生突发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备的抢修,必要时,请求市总指挥部调动全市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6.2救援队伍

6.2.1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草局、生态环境局、通信等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队伍或预备应急队伍,发挥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2.2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将队伍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和重大变更情况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区政府要加强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6.2.4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6.2.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辅助力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3交通运输

6.3.1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保畅方案,公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3.2公安、交通、铁路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6.4医疗卫生

6.4.1区卫生健康局应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6.4.2发生突发事件,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5应急物资

6.5.1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物资生产加工能力、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台账和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6.5.2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区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应急处置所需物资。

6.5.3区级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装备的生产、供给。

6.6应急经费

6.6.1突发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6.6.2加强应急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6.6.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6.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7社会动员

各乡镇可以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区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6.8治安管控和保障

6.8.1公安机关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制定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和行动措施。

6.8.2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和村(社区)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9科技支撑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区工信科局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的研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专家组要认真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前瞻性研究和预测,对有关专业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决策提供正确参考。

各级应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应急决策指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6.10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保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以及自然生态等专业气象系统建设,建立基于气象卫星技术进行气象监测、预警、评估的应急决策服务系统和气象灾害预警通报平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等相关制度,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报请区安委会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在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时,迅速向有关部门做出天气情况提示(如风向、风速等),或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科学建立新的地质、气象、水文监测指标和技术参数,有效扩大灾害隐患监测点范围,不断提高自然灾害的预警和防范能力,更好地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通过不断提升灾害隐患监测水平,对可能到来的雨情、水情和地质次生灾害,多渠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主动提前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全力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6.11奖励与责任

6.11.1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者,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6.1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区总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的实施;区各专门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应对突发事件的演习、演练;各应急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7.2宣教培训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及紧急避险和紧急救助的有关常识;村(社区)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板报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宣传突发事件的基本常识。

把突发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将突发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内容,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培训。

7.3预案更新

7.3.1本预案由北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由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区直有关部门及其他处置突发事件有关单位依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乡镇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

7.3.2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北林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8附则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威胁政治经济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次生事件:指因某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能再次产生或间接造成灾害事件。

衍生事件:指因某一突发事件发生后,被其他因素影响,单一事件可能演变成复杂事件。

耦合事件:指两个以上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共同形成一个更大的事件。

9附录

附件:

1、应急预案组织体系框架

2、预案组织体系框架图

3、信息监测与报告系统流程图

4、北林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5、北林区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一览表

附件1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北林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附件5

北林区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一览表

名称

牵头单位及负责人

主要工作职责

综合协调组

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领导

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协调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工作。

应急处置组

事发地乡镇、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民兵应急分队、区公安局等单位专业队伍

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

区公安分局负责人

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安全保卫。

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

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乡镇和部门负责人

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

事发地乡镇负责人

制定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

区新闻单位负责人

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置组

事发乡地负责人

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咨询组

区政府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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