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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绥化市“飞地经济”利益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3日 发布机构:

一、出台目的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产业向哈大齐科创走廊和工业走廊布局、向优势地区集中、向专业化园区集聚的总体要求,鼓励和支持市县两级招商资源共享、利益共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日前印发并施行了《绥化市“飞地经济”利益共享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与县(市、区)、县(市、区)与县(市、区)之间“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利益共享关系。

三、具体含义

本《办法》所称“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域限制,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因产业定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适合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项目,转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并由飞入地和投资方签订合同的方式,落户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四、项目主要类型

本《办法》所称“飞地经济”项目原则上是指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主要包括跨区域招商引资项目和跨区域搬迁产业项目。

五、分享机制

1.《办法》明确共享税收种类,仅包含企业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个税种的地方收益部分。

2.《办法》明确共享税收分成仅限于项目第一个合同期内新上的项目,分成时间原则上为“飞入地”政府项目前期投入补偿结束后10年内,分成比例原则上“飞入地”和“飞出地”5:5分成。

3.《办法》明确分成的税收受益,由市财政局报请省财政厅同意后,通过年终结算方式划转。

4.《办法》明确“飞地经济项目”,年度全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时,按照4:6比例分配得分分值;省级招商引资激励资金分配、实际利用内资或外资分配、固定资产投资分配时,市内考核按照3:7比例分成。

六、管理流程

1.《办法》明确“飞地经济”项目,由“飞出地”向经市经合局提出,且经过认定备案后,转交“飞入地”洽谈项目、签订投资合同、落实各项奖励支持政策。

2.《办法》明确“飞入地”政府要确定专人专班对接服务飞入项目,全要素保障项目顺利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