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登录 注册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动态>公示公告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0日 发布机构: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

为有效保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北林区区域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北林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或黑龙江省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区行政区域内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夹、地弓、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无人机坠箭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等法定或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