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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2日 发布机构:北林区人民政府

广大市民朋友: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近年来,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的火灾事故频发,尤其对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农作物设施以及各类建筑物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绥化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制售和燃放“孔明灯”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和销售“孔明灯”,一经发现,城市管理部门将联合市场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禁止任何人燃放“孔明灯”,对私自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部门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电话:0455-12319、12315)制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节日环境。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