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全区河流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禁种范围:北林区行政辖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包括水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禁止事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如玉米、高粱等)。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各级河湖长、各乡镇及相关主管部门将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对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种植的高秆作物或树木将依法予以清除,一切损失由种植者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请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广大种植户及时调整种植结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监督举报电话:绥化市北林区河长办:0455-8225546
绥化市北林区水务局:0455-8233579
绥化市北林区河道服务中心:0455-8125046
绥化市北林区绥化市北林区水务局绥化市北林区
河湖长制办公室河道服务中心站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