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发〔2018〕48号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北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绥化市北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区政府授权乡镇政府(办事处)行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职权,乡镇政府(办事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
区卫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
区环保局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
区物价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指导和监管。
市郊农电局负责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提供可靠电源,运行电价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第四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投资以外的部分产权归相应的投资者所有。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区水务局将工程设施管护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乡镇政府(办事处)可委托给相应的村委会。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议事程序研究确定,可采取租赁承包、村集体管理或者其他政策法律允许的经营方式。
租赁承包的,应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承包人竞价承包。村与承包人之间必须签订承包协议,协议的签订必须以工程产权国有为前提,再进一步明确村与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协议必须经乡镇政府(办事处)同意。规定承租期内,承包人独立经营,按期缴纳租金,存入工程折旧与大修费专户,保证工程资产保值和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村集体管理的,由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或经群众民主选举管理人员,并依照有关规定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设施管护、水费征收,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等费用。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供水量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九条供水管理组织或个人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水户;需停水12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批准。
第十条供水管理组织或个人要按规定保证用水户供水时间,一般每天累计供水时间不少于6小时,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
第十一条原则上连续停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天。超出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并承诺设备恢复供水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供水管理组织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区卫计局申请办理供水工程卫生许可证。供水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持区卫计局颁发的健康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人员,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人员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
第十三条供水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禁止未成年人和老弱病残人员管护和操作供水设备。
第十四条供水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上级组织的工程运行操作业务培训指导。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由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设施管护
第十五条供水管理组织或个人要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管网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停止使用水净化处理等设施设备,确需停止运行使用的,须经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新增用水户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实施。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承包人或村委会负责,用水户室内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维修。用水户有维护入户管道、水表等设施安全的责任。
第十七条供水管理组织或个人要加强井房管理,必须保持井房室内外清洁卫生,严禁堆放杂物;井房室内冬季必须取暖,满足设备运行的需要,严禁因冻造成设备损坏。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主管线上修建建筑物。特殊情况,确需供水管道迁移或改道的,需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全部费用由迁移或改道的申请方或需要方承担。
第四章水源保护
第十九条加强对供水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区环保局负责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区水务局负责设立水源地保护标识牌,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水源地封闭管理和安全保护,安装保护围栏,每处水源地都要明确专人负责保护,确保安全供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粪便、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严防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二十一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所有的集中供水工程,区疾控中心要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并接受上级卫生和计生部门的抽样监测,保证工程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二条供水管理组织或个人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查备案。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管理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供水,通知用水户,并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及环保、卫计、水务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凡造成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饮水不安全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应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尽快解决问题,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四条区水务局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办事处)、村、供水管理人员要加强工程和水源保护的宣传,增强群众安全用水意识,保障饮水设施和水源安全。
第五章水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必须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六条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可由区物价局指导定价或所在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供水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六章责任承担
第二十八条乡村两级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具体管护责任,因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私自拆迁、损坏供水设施及私自接水、窃水或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供水管理人员管护不善、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水质污染、人员伤亡等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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