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96034851/2024-201864
  •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绥政办规〔2023〕1号
  • 2024-03-06
  • 现行有效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加快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五届三次全会和省市“两会”安排部署,为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推动经济加快发展,在全面落实我省《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冬闲变冬忙做实项目前期,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主动开展敲门行动,逐一对接研究项目前期工作,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上事项全部代办帮办。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对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上半年开工建设的生产加工类省级重点项目法人单位予以奖励。项目计划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5亿元给予10万元前期经费奖励,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给予30万元前期经费奖励,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给予50万元前期经费奖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力推动招商项目迅速落地,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对已签约项目和拟建项目组织建设单位提前做好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一季度能够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省级重点项目,对项目法人单位按入统完成投资的2‰予以奖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对规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加5000万元到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年销售额同比增加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临规企业培育,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市发放政府消费券3800万元,把握重点消费节点,支持汽车、家电、百货、超市、住宿、餐饮等企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引领市民消费热潮,促进社会消费加快恢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培育壮大限上企业群体规模,在省财政匹配政策奖励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2023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9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对电商企业本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当地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每新增网络零售额100万元,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15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市财政对上半年新增进出口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4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商务局、市经合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全市国有景区在2023年6月30日前免首道门票,市财政在年度消费券资金内给予一定补贴。〔市文广旅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引客入省”旅游支持政策,对组织游客(不含0455区域)在我市停留2天1夜(含)以上,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A级旅游景区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具体为:单个旅游团组达到20人(含)以上奖励0.2万元;单个旅游团组达到30人(含)以上奖励0.3万元;单个旅游团组达到50人(含)以上奖励0.5万元。年度内旅行社接待市域外游客累计达到2000人次(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实施100%暂退,执行期至2023年3月31日。设立旅游专项诚信基金,推行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制度,做到受理游客投诉后立即对游客先行赔付,再进行后续调查。〔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根据市区商品房销售状况,在房地产销售活动月期间实施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对市区域外其他县(市)、外地市居民和农业户籍人口在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现役、退役军人在我市市区购买首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只享受一项补贴政策;对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正式入职后在绥自主购房的,给予政策补贴。〔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对符合生育政策的绥化市户籍人口,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二胎、第三胎的家庭,在市区内新购二手住房的,凭相关要件,分别给予1.5万元和2万元购房补贴。农村人口进城首次购买二手住房,凭相关要件,按每户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执行期到2023年12月31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按照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灵活度。〔市住建局、绥化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在建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可推行质量保证金保函制度,保函可采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方式。〔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持续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部署,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提升能力作风,强化责任担当,纳入“四个体系”,推动政策精准落地、直达快享,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释放政策红利,在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实现经济较快增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绥化开好局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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