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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整治绥化城区公共停车泊位“三类私占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0日 发布机构:北林发布

为规范城区公共停车秩序,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维护市民出行权益,绥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与绥化市北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决定,自即日起联合开展城区公共停车泊位私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重点为以下三类私占公共停车泊位行为:

(一)利用物品占位。使用反光锥、石墩、地锁、杂物等物品私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二)“僵尸车”占位。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废弃或闲置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具体指:车身严重积尘、外观残破、部件缺失、未悬挂号牌等具有明显弃用特征且长期无人维护的车辆,以及无籍、假牌、套牌、报废等不具备上路行驶条件的机动车。

(三)经营占位。临街商家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具体指:商家长期占用停车位开展修车、售车,或以车代店、以车宣传、以车当库等利用停车位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整治范围与区域

(一)整治范围。城区范围内所有依法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含道路两侧、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区域的停车泊位。

(二)重点区域。医院、学校、商圈、公园广场等停车需求集中、私占行为高发区域。

三、整治安排

(一)自行整改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此期限内主动清除占位物品、转移“僵尸车”、停止经营占用,恢复泊位公共使用功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11月21日起)。自行清理阶段结束后,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与北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城区公共停车泊位开展全面排查。对逾期未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联合执法队伍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对占位物品及经营设施予以清理、暂扣或拆除;

2.对未移走的“僵尸车”依法实施拖移,并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如公告招领、强制报废等);

3.对阻碍执法、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四、共建共治倡议

公共停车资源属于社会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请广大市民和商户积极配合整治工作,自觉遵守停车管理规定,务必在自行清理阶段(即日起至11月20日)内完成整改。我们鼓励社会各界对私占行为进行监督,共同维护文明有序的城市停车环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与北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以此为契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持续巩固整治成效,切实提升城市交通治理水平。

特此通告。

绥化市公安局

绥化市北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年11月7日